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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G嘉宝 编号:临200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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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下午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明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议案》 根据新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1、在现《规定》第一条“担保原则”的内容中增加了“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权监管部门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暂行规定》的规定”的内容。 2、将现《规定》第二条第三点“具有互相对等担保关系、净资产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A级银行信用资质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修改为: “具有互相对等担保关系、净资产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良好银行信用资质的非上市公司”。 3、将现《规定》第二条第五点的“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修改为: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将现《规定》第四条第一点“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在该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自主决定对外担保事宜,但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董事会已通过对该公司担保总额则例外)”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监管部门之规定,各自行使相应的担保决策权利” 5、删除现《规定》第四条第四点“关于对本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容。 6、在现《规定》第六条第一点中增加“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及时披露”的内容。 7、删除现《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公司对同一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公告”的内容。 8、删除现《规定》第九条“除本《暂行规定》中的董事会对外担保总额决策权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外,本《暂行规定》的其他部分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如与公司以前的有关规定或决议相悖,以本《暂行规定》为准”的内容。 9、其他个别地方仅作文字性修改,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变。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上述第三、四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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